什么是土地流转?
所谓土地流转,就是一种土地权利流转的过程。从物权方面来说,一块土地完整的物权应该包含占有权、使用权等。因为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集体、土地的收益权归土地的承包者,或者一些转出土地的农民,主要是一些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广义上说,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流转,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变更的,所以在我国,土地流转指的就是土地经营权(使用权)的流转。
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发展历程
自1949 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49-1955 自由流转阶段:伴随土地改革,土地属于自耕农私有,成为自由流转土地的基础。
1956-1977 禁止流转阶段:“十大公认更好看的电视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限制了土地流转。
1978-1983 地下流转阶段: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奠定了土地流转的基础。
1984-2007 自发流转阶段:政策的放开和法律的明确奠定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建立的根基。
2008-2019 规范流转阶段: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允许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土地经营权流转增长速度持续减缓,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从 2013 到 2017 年,我国的土地流转面积持续五年不断增高,流转范围逐年扩大。国内对于土地流转认识的越来越深刻,不再盲目追求过高的流转速度,而是认真思考流转土地给国家给农村给农民带来的真正的影响是什么,在不断地摸索与审视中,土地流转的速度持续变缓。全国土地流转情况详见图。
在流转过程中,农户对流转规范程度更加注重,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流转合同的签订率逐年提高,2017 年全国已有 27 个省份流转合同的签订率在一半以上。
一、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
影响流转形式的主要因素有土地流转双方的户籍关系、流转土地权利属性的不同,这些因素造成了我国土地流转的方式各异。土地流转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为规模流转提供了供给量,流转结构也伴随其深入程度的发展而趋于均衡发展状态。
其中,转包和出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 、互换、股份合同等其他形式占比较小。每种流转方式在土地承包权及局限性上都存在差异,股份合作、转包、出租不会更改承包权,而以 *** 和互换进行流转土地时,会更改承包权的所有人。
在局限性上,通过转包、互换进行的土地流转必须限制在相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也就是说流转范围为本村内。而通过 *** 、股份合作和出租来流转土地受到的约束性较小,流转主体可以为企业等社会资本。
尽管在不同省市,土地流转的情况不尽相同,但总体的流转形式较为固定。流转形式的选择,反映出我国当前土地流转中农户传统观念对流转形式选择的制约,不同流转形式中流转租金也不尽相同。
二、合作社和企业转入耕地成为新力量
2017 年流转土地中有 2.94 亿亩流入到农户手中,所占比重不断降低,比上年同期降低 0.9%。有 1.16 亿亩耕地流转入专业合作社,比上年同期增长 12.4%。有 5035万亩耕地流转到企业,较上年提高 8.6 个百分点。有 5101.6 万亩耕地流转到城镇居民、村集体等其他主体,占比为 10%。流转后的耕地有 2.86 亿亩用来种植粮食,伴随国家对于种植结构的调整,较上年下降 0.7%,耕种面积占比为 55.8%。
三、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一览
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 ***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肯定了农地产权的可抵押性,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抵押权、担保权。
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概念,将农村土地从原有的“所有权和承包权”分解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5 年中央 1 号文件仍然坚持"三权分立,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农业集约化经营和资本的快速进入打下了制度基础。在规范化管理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建立出一套完备的土地产权流转和收益分配制度,实现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目的。
2016 年中央1号文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盘活农村资产,可土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房屋、四荒地,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农村休闭旅游业。
2017 年中央 1 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扩大整省试点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018 年中央 1 号文件,要求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 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承包土地信息联通共享。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