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图书馆
已故作家金庸在30年前捐建的一座图书馆,或因面临拆除,成为近日热议的话题。
(资料图片)
4月23日下午,嘉兴南湖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金庸图书馆保护利用的公告》,称“目前,具体保护利用方案正在优化论证之中,我们将坚持传承与弘扬并重的原则,更好发挥其历史文化作用。感谢社会各界对嘉兴文化的关心和支持,方案制订过程中还将继续广泛征询和听取社会各界的宝贵意见”。
这份语焉不详的公告,似乎意味着金庸图书馆再次躲过了被拆除的命运,却又留下了新的悬念,下次又是否能逃过一劫呢。更重要的是,如果出于城市发展的需要,公益捐赠建筑能否被拆除?拆除又该履行何种程序?这些问题引发思考,毕竟,保护一座捐建建筑不能只靠情怀。
留,还是不留?
事实上,早几年,关于金庸图书馆的去留,在坊间已经引发关注。
根据《杭州日报》报道,2010年,随着嘉兴学院校区搬迁,金庸图书馆的藏书被搬迁至梁林校区,暂存于9号楼。2017年6月,金庸文献室在嘉兴学院梁林校区4号楼落成,金庸图书馆的藏书有了新家。
《中国慈善家》获得的一份2021年的嘉兴学院图书馆搬迁项目询价文件显示,该学院计划将金庸图书馆书刊下架、打包、编号、搬运至嘉兴学院梁林校区扩建工程二期新校区图书馆,搬迁图书为1万册。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金庸图书馆原址目前已经被弃置。
2021年,作为嘉兴市政协委员,嘉兴学院图书馆馆长曹坚在市政协八届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保留金庸图书馆建筑的建议》,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嘉兴市文物局回复称,金庸图书馆建筑具有江南传统建筑风格并与现代元素融为一体,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要切实做好对该建筑保护,争取公布为嘉兴市历史建筑。
上述回复中同时写道,金庸图书馆20多年来为培养青年学生、促进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嘉兴学院的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于金庸图书馆今后的去留与定位将是面临的问题。
2022年12月5日,嘉兴市公布的第一批历史建筑名单中,并没有金庸图书馆。
真正让金庸图书馆再次成为焦点的,或源于近日嘉兴市发布的2023年嘉兴市级房屋征收计划表,此次征迁计划涉及城北、老城板块等8个地块,占地面积约513.31亩。在东至越秀路、南至文昌路、西至牛桥港、北至双园路的嘉服集团(原嘉兴学院北校区)地块。
金庸参加图书馆奠基典礼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发文称,原嘉兴学院北校区地块空置很久,地面已经长期没有清扫,积起了各种垃圾和灰尘。“和一街之隔的嘉兴南湖学院相比,这里大门紧闭,门卫室里空无一人,沿街的店面卷闸门也全部关闭,显得冷冷清清,释放着即将拆迁改造的讯息。”
公开信息显示,自嘉兴学院校区搬迁后,原来的北校区地块已交还给市政府,最后又由市政府调配给了嘉服集团。
有网友爆料,位于原嘉兴学院北校区的金庸图书馆的牌子已被拆除。
2023年4月23日下午,针对处在风暴中心的金庸图书馆去留问题,嘉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嘉兴市住建局、嘉兴市南湖区政府召开了媒体通气会。
对于金庸图书馆是否拆除,嘉兴市文化旅游局副局长王春燕表示,“要继续用心用情做好保护利用工作,我们绝对不会简单的一拆了之。”
公益建筑能不能拆?怎么拆?
据了解,前期经嘉兴市政府研究,原则上予以保留金庸图书馆,但具体保护方案正在研究论证过程中。
这并不意味着金庸图书馆能一直保留下去。近年来,一些地区在城市更新行动实施中存在古建筑被拆除或遭到破坏、城市特有形态以及历史街区的格局和风貌因设施拆除重建而遭到移除、因为原居民的集体迁移造成的城市传统文化和特色习俗的丢失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2021年8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强调,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搬迁等,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对“城市记忆”要全力保留。
根据词面意思解释,“城市记忆”是城市形成、变迁和发展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金庸和金庸所创作的武侠小说,是几代人的文化记忆。他小学毕业后就读于省立嘉兴中学(现嘉兴一中),期间游览嘉兴名胜古迹,读阅嘉兴历史风俗,对嘉兴有着浓浓的眷恋之情。他曾经深情表示:“嘉兴是我的第二故乡,我爱嘉兴。”
金庸图书馆落成后,金庸写下:“感我桑梓,锡以嘉名,愿尽菲薄,助振斯文。”
公开资料显示,1992年至2003年间,祖籍嘉兴的金庸曾3次到访嘉兴学院,捐资300万港币,在越秀校区北区内,建造了这所国内唯一以“金庸”命名的图书馆。图书馆落成后,金庸又捐赠20万港币用于购置图书,并亲笔题词:“感我桑梓,锡以嘉名,愿尽菲薄,助振斯文。”
有媒体评论,“金庸图书馆作为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载体,有其不可替代性”。在当地人眼中,金庸图书馆是不可复制的文化的地标,全国只有这样一个以“金庸”命名的嘉兴金庸图书馆,再无分馆,包括金庸生前生活的香港地区。
除了金庸图书馆所承载的文化价值和情怀之外,这一事件也引起了民众对公益捐助人权益法律保障及受捐人法律责任及信用的讨论。
“从法律层面,并没有说捐建的房屋就不能拆除,具体要看捐赠协议如何约定。”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向《中国慈善家》表示。
根据《慈善法》第四章“慈善捐赠约定”,捐赠人有权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来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但不含捐赠人的利害关系受益人)。捐赠人还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查询、复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何国科认为,现行《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从目前公开信息看,金庸图书馆的建筑属于嘉兴学院,但是对于金庸先生生前跟相关主体如何签署的协议不掌握,无法做出判断。”
“金庸图书馆不属于文物,不属于历史建筑,在法律上没有需要保护的身份,仅仅因为是名人捐的建筑,这才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公益慈善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专家马剑银告诉《中国慈善家》,即使有捐赠协议,也只对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形成约束,对第三者无约束。
而根据已知信息,金庸图书馆的去留显然不是受赠人(嘉兴学院)的决定,而是政府行为。
对此,马剑银认为,作为受赠人的嘉兴学院,在面对职能部门的拆除决定,只需尽到应尽的责任,比如申请保留。
作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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