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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英(四川外国语大学)

5月27日,某报以“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已出狱”为题,报道了该案件当事人新乡市辉县市闫啸天服刑完毕已经出狱,现已回到家中。如此“博眼球式”的标题,随即冲到微博热搜榜单。围观群众受到标题误导,纷纷在评论区留言,不就掏个鸟吗?

以“掏鸟案”为标题,不仅误导了大众,还降低了事实的严重性。首先,“掏鸟案”的犯罪当事人,猎捕的鸟不是普通鸟类,而是燕隼且14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次,据有关部门查证,犯罪当事人的贴吧还存在多次捕杀、交易珍稀动物的记录,属于明知故犯、知法犯法。

“掏鸟案”类似的标题,不但没有引起大众对保护珍稀动物的重视,还引起了大众对司法机关的质疑。人们就“掏鸟案”一词得出人不如鸟、人贩子都没有判这么重的结论,这与避重就轻的新闻报道脱不开关系。一方面这加强了人们与野生动物的隔阂,另一方面也渲染了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

在“掏鸟案”这样避重就轻的标题下,犯罪当事人不断喊冤。经过司法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各种程序,仍然维持原判,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犯罪当事人有期徒刑10年半。犯罪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清晰可鉴,但避重就轻的新闻标题却混淆了视听,给犯罪当事人提供了“洗白”的窗口。

类似于“掏鸟案”的新闻标题并不少见。比如之前在微博引起热议的“女子被……”式标题:官方通报女子被黑车司机抡拳辱骂、女生被体育老师猥亵、女子被熊孩子剪掉头发家长赔1万元……这样的标题将受害者掀上风口浪尖,让施害者无形隐身。避“施害者”的重,就“受害者”的轻要不得。

一个怎样的标题是符合大众期待的?一个怎样的标题是符合媒体职业道德的?大学生掏鸟案与贩卖珍禽案当事人孰好孰坏?流量与正义,我们心中自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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