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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日,深圳一女子在社交网站爆料称,其与公司签下了一份对赌协议:如果她能在一个月内为公司的社交账号涨粉3.8万,除正常薪资及提成以外,公司还将另行奖励现金2万元以及一台高价的手机;如果没完成目标,她将自愿放弃后续两个月的全部薪资与提成。这份协议公布后,引发网友热议。

为了激励员工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公司与员工签订额外的劳动协议是一种很正常的绩效管理手段。从法律角度说,这种劳动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附加条款,需要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之内签订。因为任何一项合同、协议的基本前提都是内容合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上述新闻中提到的这份协议,若是真实的,那么后半部分内容,即“没完成目标就要自愿放弃后续两个月的全部薪资与提成”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报酬,是劳动者应得的,不管劳动者有没有完成绩效目标任务,公司都应该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法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公司与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员工自愿放弃工资与法律相悖,是无效的。

当然,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所以这份协议即使后半部分无效,但前半部分依然合法有效。该女子如果完成了对赌涨粉目标,就有理由要求公司履行协议,给予相应奖励。

希望通过此事,给广大用人单位提个醒,激励员工本无可厚非,但签订的相关劳动协议必须在法治框架下形成,不能只有单位利益而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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