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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吸毒遭遇“塌房”的劣迹艺人并不鲜见,给社会舆论带来一波波“强震”。2018年,知名歌手陈羽凡因吸食冰毒类和大麻类毒品被北京警方抓获,令公众哗然。而陈羽凡并非孤例,近来又有知名电视剧参演演员因涉毒前科引发热议。另据警方公开信息显示,有些艺人甚至伙同他人生产毒品,打造制毒窝点。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不可避免会给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带来示范效应。近年来,国家多个部门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都曾出台相关措施,要求加大对涉毒等违法失德艺人的惩处。如国家网信办“清朗”系列专项行动中包括严厉打击网站平台炒作“劣迹艺人”行为;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提出吸毒等“劣迹艺人”将受到协会会员单位一年期限至永久期限的联合抵制。
此外,管控涉毒艺人从业行为的地方法规也陆续出台。如上海、浙江、山东等地都在地方禁毒条例中增加涉毒艺人禁演有关规定,《北京市禁毒条例》则对文旅、广电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提出要求。
可以看出,针对涉毒艺人从业行为管理,已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作出较为具体的约束,但在现行的禁毒法等上位法中,尚未对这一问题作出较为清晰的界定,未能给地方法规、行业规范以充分授权。这意味着,对涉毒艺人的管理还停留在区域性、时段性的限制措施中,对涉毒艺人限制从业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尚存法律空白。基于此,惩戒涉毒等劣迹艺人,加强行业自律,还需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持续释放“法”力。
——将“应急发文”变为长期依据,实现法律法规和具体操作细则的逻辑融合。从操作层面上看,有专家认为,可将禁毒法中对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修改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样,其他专门法就能在此基础上,作出更加细致的具体规定。同时,可参考地方法规,对涉毒艺人禁演范围、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将相关监管、宣传职责压实到相关责任部门。此外,可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作出概括性规定,力求与禁毒法保持法律逻辑一致。
——既不搞“一阵风”,也要忌处罚过当。从行政处罚的处罚法定原则出发,以下几个方面尚待在法律层面厘清:首先,明确规定涉毒艺人的具体处罚对象,除演员、歌手外,导演、编剧等其他演艺行业从业人员如有涉毒,也应受到行业规范的限制。其次,明确限制从业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对涉毒艺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部门,“负面清单”制定、执行程序,当事人相关的听证、申诉流程都有待进一步明确。最后,明确限制复出后的从业范围。一方面,应防止受到处罚的涉毒艺人任意转移阵地复出;另一方面,应坚持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处罚过当,导致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后,过度限缩其作为公民的劳动权等基本权利。
——发挥多方力量,形成治理合力,为文艺行业健康发展筑起堤坝。毋庸置疑,对演艺人员涉毒做出特别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罚措施有其必要性。应持续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功能,营造行业内部自律生态;强化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动员社会公众以监督者角色治理乱象;明确演艺公司的社会责任,强化失德行为的自查自纠。总之,惩戒涉毒等劣迹艺人,当从完善法律基础出发,细化具体实施细则,以期形成依法治理、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原题为《涉毒等劣迹艺人不能想复出就复出》作者 王永杰、黄洁 来源 半月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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