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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含税收入。上例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正确的计算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3600-800-125)÷(1-15%)=3147.06(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147.06×15%-125=347.06(元) 二是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应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而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笔者认为,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付工资3600 贷:现金3600 借:营业外支出347.06 贷: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347.06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3600 贷:应付工资3600 借: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347.06 贷:现金3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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